【基层动态】泸水法院:冲动家暴致离婚 法官耐心促和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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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3月1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: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、居(村)民委员会、妇联等单位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;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★;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因婚前了解较少,婚姻基础薄弱★★,加上双方性格不合★,一直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★★。2024年8月11日,被告马某某对原告杨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,原告杨某某在泸水市上出所报案,已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★,同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,被告马某某当场向原告杨某某道歉,保证不会再发生类似家庭矛盾。但是,被告马某某回家后并未履行自己的承诺★,家庭矛盾依旧频繁发生,被告马某某对原告杨某某实施家暴的行为,严重侵犯了杨某某自身合法权益,故原告杨某某起诉至我院要求离婚★★。
如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,不构成犯罪的★★,法院应当给予训诫★★★,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★、十五日以下拘留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,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★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★★★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它直接作用于受害者★★★,使家庭成员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★★★,损害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,还破坏婚姻家庭的幸福和谐,引发受害人以暴制暴★★★、青少年代际传递等新的违法犯罪★,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,是社会毒瘤。
婚姻的开始往往都是甜蜜美好的,婚后的生活却充满柴米油盐的琐碎★★,熬过了就是简单的幸福★★,熬不过便各自安好★。1月17日,泸水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家暴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。
杨雪莲法官收到案件后,第一时间认真阅卷★★,深入了解具体案情后,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,从有利于双方生活的角度和实际出发,对原★★、被告双方释法明理,耐心劝导★★★。一方面★,以情理疏导★★、安抚双方情绪,使双方理性看待纠纷,正确解决问题★★;另一方面,充分释法明理,使当事人认识到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,对被告马某某进行告诫,提醒他长期家暴将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★,并对杨某某提供了心理疏导和安慰。最终★,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:解除婚姻关系,原告杨某某自愿当场退还彩礼48000元,并就财产分割★、债务承担、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。
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★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或者因受到强制★、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其近亲属、公安机关、妇联、居(村)民委员会、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★★。
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22年因自由恋爱认识★★,2023年5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,5月11日在保山市隆阳区民政局依法进行结婚登记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★。